我所李建丽律师参加《文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专家座谈

 

             2014年8月26日,烟台市文物局组织《文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我所李建丽律师出席会议。会议上,李建丽律师提出要在《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定义进行规定,以明确《文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客观主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除了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外,还要引入对破坏文物者追究其民事责任,赔偿文物遭受破坏所带来的损失;在《文物保护法》中,应辟专章、专节对文物鉴定的方法、任务、要求以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要区分文物造假与文物复制,规范文物艺术品的仿制、生产和销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仿制、生产、销售,如何标示仿制品。李建丽律师从法律层面提出如何进一步充实《文物保护法》内容、完善《文物保护法》制度构建的意见得到了与会领导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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