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
时间:2015/2/5 9:19:56,点击:0 |
“一房数卖”合同在无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均可确认为有效,而实际履行的话只能是其中之一,其他合同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确认房屋所有权只能向一个买受人履行,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那对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合同目的落空的买受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值得我们思考。 现司法实践中现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救济自己的权利;买受人也可以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履行自身合同的目的。 首先,“一房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限定登记期限。即在合同签订后尽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尽早催促出卖人交付房屋,促使合同尽早履行。 其次,在买受人确实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通过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救济自己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争议房屋是商品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的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能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要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达到履行自身合同的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很难举证,举证不能的话,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的主张就很难实现。 综上,“一房数卖”中,对于不能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救济方式,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切实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