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由谁来赔偿
时间:2011/12/14 14:29:14,点击:0

         芝罘区王女士来电咨询:王女士的一辆别克轿车于2002年被盗,前段时间被盗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受伤者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随后通知王女士到交警大队接受事故处理,问: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律师答疑:

        赔偿的主体通常根据两个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该作为责任主体。但因为机动车在现实中有租赁、出借,被盗等情况,机动车的车主与肇事者分离的情况下,赔偿主体的确定就比较复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车辆被盗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王女士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对于被盗机动车主来说,要避免车辆被盗后盗车人肇事责任由自己承担,就必须负担车辆在肇事前已经丢失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此提醒车主,一旦机动车丢失,必须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盗车人驾车肇事后还得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上一页:
如何化解“公婆买房,儿媳没份”?
下一页: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打印】【返回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山东法院网烟台法院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务范围 | 精英团队 | 法律法规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535-6283405 邮箱:yingweilaw@163.com 网址:www.yingwe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