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要求工伤待遇?
时间:2011/8/23 16:49:30,点击:0

         曲女士咨询:其乘坐单位车辆办理单位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按照规定进行了赔偿,此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能否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


         律师答疑:

         曲女士因公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即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针对曲女士的情况,该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应按民事侵权责任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大小向曲女士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也可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费用,在肇事方或者用人单位任何一方赔偿后,则是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即直接费用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在事故中造成伤残等级,则即可向肇事方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也可按照工伤规定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时有权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律师提醒:

         发生工伤时,应注意工伤申请认定的时效问题。按照规定,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逾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且治疗终结,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要及时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赔偿时,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即五金,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相应一部分费用;如果单位没有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则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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