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
时间:2011/8/17 11:12:44,点击:0

        芝罘区张某与孙某离婚后,婚生子张力随父亲张某生活,孙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两天。由于孙某看望儿子时,张某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孙某行使探视权,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问: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 ?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张某和孙某正是在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才诉至法院。《婚姻法》明确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时间、方式,致使协议难以达成。因此,如探望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时,法院应受理其请求,依法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探望子女有两种方式:一是看望性探视。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二是逗留性探视。这种方式探视时间较长,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孙某正是要求以此种方式进行探望。本案中,孙某提出每月其与儿子共度周末一次,即是行使其探望权。孙某与儿子短期生活,不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相反,会增进母子感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都有很大的好处。张某拒绝和阻止孙某探视子女,严禁孙某接近儿子,其行为实际上既侵犯了作为母亲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同时也剥夺了未成年子女接受另一方抚养和教育的合法权益。因此,孙某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

         律师提醒:


        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和完整的亲情关爱,离婚男女双方应从孩子利益出发,妥善协商好孩子的抚育和探望等事宜,最大化的考虑好孩子的利益,而不能只顾个人恩怨使孩子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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