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租 如何维权 |
时间:2012/4/5 9:27:15,点击:0 |
王女士问:她于今年11月2日与刘某签订协议,租赁其房屋一间,租期3年。协议签订后,有事外出,但回来后发现,该房已被租给黄某。黄某是11月10日和刘某签订协议的,想问她和刘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答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尽管她和刘某签订的合同早于黄某,但由于刘某在其外出期间和黄某又签订了协议,并且且黄某已占有租赁物,因此便不能获得租赁权。对此,只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刘某解除合同,并追究刘某的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出租人为了某种利益经常会有一房多租的情况。所以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能占有租赁房屋的占有房屋。另外,合同中也要写明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出现一房多租的情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