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
时间:2012/3/5 8:58:56,点击:0 |
村民余某以61000元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市民王某,余某将手中的宅基地房屋权属证书也交给了王某。正当王某打算好好把房子装修一新时,没想到余某反悔了。“想毁约?当初我们可是有协议的,不能说你想反悔就反悔吧!”王某坚决不同意。问:“宅基地自由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民进城定居,在农村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希望出卖房产变现。而一些城里人则希望在农村购置房屋,可以作为休闲、放松的“行宫”。一些城里人则因为买不起楼房,只得低价购买郊区住宅。由此导致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日趋上升,那么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究竟效力如何呢?农村私房买卖中卖房人名义上是卖房,实际上是卖地,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也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提醒:
从纠纷现状看,也多是农村房屋出卖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动迁等原因起意反悔,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卖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但购买方可因买卖无效而主张出售方返还钱款,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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