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公婆买房,儿媳没份”?
时间:2011/12/26 14:52:33,点击:0

          问:“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公婆买房,儿媳没份”。那应如何化解这种问题?如果是妻子希望丈夫在房产所有者名单上添加她的名字,这又是否合理的呢?


         律师答疑:

         婚前按揭、婚后赠房归属的最新解释,确实对女性不利,然而化解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实际是一种赠与。但是,仅仅一个约定并不足以保障非产权房真正享受到房子的权益。因此,还需双方约定将房产证署上两个人的名字,这就意味着丈夫的父母是将房产赠与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否合理或是否愿意,全看丈夫自己的意愿,同时还要看房产赠与者即父母的意愿,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一定要写上妻子的名字。


         律师建议: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婚姻法及其解释并不伤害婚姻伦理。对传统伦理,既要尊重,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看赠与人的意愿,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哪条“传统伦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仍是最主要的原则,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有其特殊性,应尊重赠与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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