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
时间:2011/8/22 8:21:35,点击:0 |
咨询问题:某公司张先生来电咨询,其公司一员工虽经多次催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签,问:此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提醒: 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此应收集、保留其告知并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的证据;否则,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原因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将不会支持。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劳资法律风险,在劳动者以种种借口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