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嫁妆能否返还或分割 |
时间:2011/7/27 15:53:23,点击:0 |
芝罘区赵女士来电咨询:赵女士与丈夫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男方给了女方家里11000元彩礼,赵女士父亲在结婚前为赵女士购买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作为陪送嫁妆赠与赵女士。现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问:现如果请求离婚,关于彩礼与嫁妆怎样分割。
律师解答 关于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为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2)、(3)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嫁妆,审判实践中,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当认定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人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权利的归属。综上所述,如果二人离婚,彩礼不应返还,轿车是在婚前购买并且赵女士父亲明确是作为陪送嫁妆赠与赵女士,所以本田思域轿车也应为赵女士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在广大农村及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许多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全家债台高筑,负担较重。律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彩礼为给付条件。现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婚姻关系能够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