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产生的纠纷 |
时间:2011/6/17 9:03:33,点击:0 |
芝罘区李某因病去逝后,家人因如何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李某的长子出示了一份由李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字的遗嘱。在遗嘱中,李某明确的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指定给长子继承,而李某的次子声称,在李某病危期间曾以口头形式变更遗嘱,将同一房产指定有次子继承,且该口头变更遗嘱有次子李某的妻子在场见证。请问,法院应支持哪方主张? 律师答疑
支持自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认为,虽然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位利益不相关人在场,并且口头遗嘱只适用于病危等危机关头,在危机解除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重新记录遗嘱。 在这个案件中,这份口头遗嘱具有形式上的瑕疵,只有妻子一个其他人在场,并且妻子属于利益相关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并且,李某并未因那次病危而立即去世,在后来的时间里,完全有时间将改变的口头遗嘱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因此无效。 法院会支持第一份自书遗嘱。 律师建议 设立遗嘱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分财产的形式,但在实践中由于设立的遗嘱不规范往往会导致所立遗嘱被认定为无效,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在设立遗嘱的时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书遗嘱必须是自己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必须亲笔签名,注意不能用盖章或者按手印代替。必须写明书写的时间,包括年、月、日。 2、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之前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的话,重新订立的遗嘱也要经过公证,否则即使后面又重新订立了一份遗嘱,也只是以之前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前后遗嘱都没经过公证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3、设立的遗嘱最好经过公证,虽然法律上对于自己书写的遗嘱、录音的遗嘱、口头遗嘱以及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设立的遗嘱都予以认可,但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最高的。由于公证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一些不能通过公证形式订立的遗嘱,可以在订立遗嘱时由律师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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