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履行后又发现伤残能否请求赔偿 |
时间:2011/6/2 12:35:21,点击:0 |
读者于先生咨询: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后,就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但事隔一个月后,受害方于先生发现自己的手不适,再到医院就诊,并请法医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于先生请教能否就伤残赔偿金要求肇事方赔偿? 律师答疑: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履行完毕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是不会在法律上得到法院支持的。本案读者所述案件,双方已经履行完调解协议内容后,以发现手伤残为由要求赔偿。鉴于这种因事故致人伤残进行赔偿的,如果对后续治疗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量化考虑的,当事人可待事项实际发生后方可确定伤残情况和数额后,基于此新的事由来主张伤残赔偿金损失,属于一个新的诉讼,本律师认为法院应该支持此赔偿请求。
律师提醒:现实中,经常因受害方法律意识不强和法律认识薄弱,为了尽快得到医疗费赔偿而匆忙与对方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但其后如因受伤后留下的隐患以及后续的治疗问题再要求赔偿时,往往因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使双方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