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房引发的法律问题 |
时间:2011/6/1 11:24:12,点击:0 |
家住外地的王先生在塔山附近买了一套楼房,合同约定07年3月交房,但是在08年5月才拿到钥匙,想问下这种情况是不是迟延交房,符合退房的条件吗? 律师答疑:根据王先生所签的购房合同这种情况属于迟延交房。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像王先生的情形,交房日在合同期满日一年后,王先生应该在合同期满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房屋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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