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物咬伤引发的侵权责任
时间:2011/6/1 11:22:24,点击:0

赵先生在田园浇菜,一只藏獒跑过来后朝我猛扑,在我身上连咬四口,当时血流如注,我用砖把它打跑之后进了医院治疗。请问,藏獒主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一般情况下,各地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均有规定,《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于24 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交畜牧部门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先生应该要求藏獒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页:
迟延交房引发的法律问题
下一页: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问题
打印】【返回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山东法院网烟台法院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务范围 | 精英团队 | 法律法规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535-6283405 邮箱:yingweilaw@163.com 网址:www.yingwe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