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问题 |
时间:2011/5/31 9:01:49,点击:0 |
有读者咨询:我公司生产经营某产品,2007年底与一老客户发生业务关系,该客户当年购买我公司产品,货款分四次付清,签合同时付30%货款,2008年3月货到时付50%货款,剩余20%款2009年10月底付清。30%货款付清了,但2008年3月交货时没有支付50%货款,我公司考虑是老客户就把货物给客户了,但至今客户没有付50%货款,剩余20%款也没付。我公司想起诉该客户,但听说有二年的诉讼时效,不知道我公司的诉讼时效过没过? 律师解答: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权利的期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读者咨询的问题,该公司与客户之间对于货款的支付方式采取的是分期履行方式。如按照二年来计算,2008年3月到期的50%货款已经超过二年,2009年10月份到期的20%货款尚未超过二年,那么该分期履行的货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呢?针对这类问题及其他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本案中虽然50%货款已经超过二年,但因该笔货款与剩余20%货款属同一债务,因最后一笔20%货款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尚未超过二年,故该客户所欠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该公司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师目前大多数读者都知道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此需要提醒广大读者,二年只是普通的诉讼时效,我国还存在特殊诉讼时效及其他一些针对诉讼的特殊规定,如身体受到伤害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都为一年,因此当我们被侵权时,不但应当及时向主张权利,还应当注意和明确诉讼时效期间,留存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的证据,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你的权利不保护,最终我们的合法利益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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