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瀛伟简介
新闻中心
业务范围
以案说法
精英团队
瀛伟文化
我们的客户
联系我们
商品房的产权证应当由谁办理?
时间:2011/5/13 17:36:46,点击:
0
李先生来电,2007年他在市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已入住3年多,但产权证至今未办。前段时间他去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称产权证应当由李先生自行办理。李先生咨询,产权证应当由谁来办?可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的购买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李先生所咨询的问题需要结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李先生并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办理权属证书,那么李先生应当自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商应履行的只是协助的义务;而如果开发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导致李先生不能取得产权证书的,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合同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产权登记是商品房买卖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买受人才能依法拥有该商品房的物权。因此,作为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以后或者自现售合同订立之日起,要及时按规定或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权属证书。
实践中,不少商品房买受人在未仔细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产权登记约定的前提下,仅是想当然地认为是开发商的义务,甚至认为应当由开发商“包办”,自己等着“领证”即可。买受人在纠正该错误认识的同时应当注意,对于委托开发商办理权属证书的,应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在没有委托开发商办理的情况下,商品房的权属证书需自行按规定办理。期间,买受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开发商资料的报送情况并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助义务。
上一页: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下一页: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打印
】【
返回
】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
山东法院网
烟台法院网
新华网
人民网
新浪网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务范围
|
精英团队
|
法律法规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1号楼14层
电话:0535-6283405 邮箱:yingweilaw@163.com 网址:www.yingwe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