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伟大数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大数据报告(一)
时间:2018/4/4 16:08:22,点击:0

 

前言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显著进展。

 

基于政府信息与民众自身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尤为关切,自《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新的重要增长点,而行政机关面临信息公开,频繁进行审查、答复和应诉,工作压力非常巨大,但最终结果往往不甚理想。

 

为了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们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出发,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调研,就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法律工作难点和困惑,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试图研究和破解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境,明晰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则与涵义,以期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由于篇幅原因,本次结果展示只包括最高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部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据报告以及我们的分析、建议将陆续放出。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概况

 

我们通过收集威科先行(CCH)、无讼、裁判文书网等法律文书数据库,通过百度、谷歌、搜狗等搜索引擎,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1-9月)公开裁判文书的检索,将与山东省、烟台辖区内信息公开相关的所有公开案例作为数据来源,基于大数据的视角对涉诉案例反映出的案件类型、管辖法院、信息公开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专业化分析,期望能为相关的行政机关以后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前瞻性的预测及风险防范的可行性建议。

 

二、最高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依此规定,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做出相应的再审裁定书。我们对2015年至2017年(1-9月份)最高院审理的涉及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总计统计了225个案件,全部为再审裁定书,涉及三十余个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组成部门,裁定结果均未驳回再审申请。

 

三、2015-2017年(1-9月)最高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情况

 四、2015-2017(1-9月)年最高院信息公开涉诉行政机关统计

2015--2017年(1-9月)最高院涉及信息申请公开的案件中,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19例,占总量的8.4%,向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43例,占总量的19.1%,向县(区)、市(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114例,占总量的50.7%,向以上三级人民政府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例数量合计占总量的78.2%,可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尤其是县(区)、市(县级市)级人民政府是承担信息公开任务最重的行政机关。

五、2015-2017年(1-9月)最高院信息公开案件申请人类型统计

 2015-2017年(1-9月)最高院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均为原信息公开申请人,包含法人和自然人,其中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有224例,再审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只有1例,可见,自然人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绝对主力军。行政机关均未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案件中全部作为再审被申请人。

六、2015-2017年(1-9月)最高院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分类

2015-2017年(1-9月)最高院信息公开的225例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信息的案件为25例,占总量的11%,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79例,占总量的35%,认为所申请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的65件,占总量的29%,认为涉密不予公开的9例,占总量的4%,未做答复(被最高院确认违法,但未提起再审)的10例,占总量的4.5%,其他各类37件,占总量16.4%。

 

七、最高院代表性裁判观点

 

虽然对申请再审的信息公开类案件,最高院均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但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依然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我们对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书进行了分类汇总分析,针对具有代表性的政府信息申请及政府答复方式,总结出了11类最高院的主要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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